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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評工程師考試大綱

    • 更新時間:2019-06-24
    • 責編:john.liang
    全國環評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

    考試目的

    通過本科目考試,檢驗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的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所必需的法律法規、政策等相關知識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正確理解、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能力。

    考試內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 了解環境的含義;

    (2) 掌握環境保護堅持的原則;

    (3) 掌握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4) 掌握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的有關規定;

    (5) 熟悉開發利用資源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6) 熟悉加強農業和農村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7) 掌握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的有關規定;

    (8) 掌握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防治環境污染和危害責任的有關規定;

    (9) 熟悉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10) 熟悉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淘汰制度的有關規定;

    (11) 了解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的有關規定;

    (12) 了解農業和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13) 了解環境影響報告書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有關規定;

    (14) 了解違反環境影響評價相關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建設項目 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及配套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1) 了解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范圍;

    (2) 掌握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分析、預測和評估的內容;

    (3) 掌握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及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

    (4) 了解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有關規定;

    (5) 熟悉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意見應當包括的內容;

    (6) 了解審查小組應當提出對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修改并重新審查或者不予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意見的情形;

    (7) 熟悉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的有關規定;

    (8) 了解規劃編制機關、規劃審批機關、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機構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9) 掌握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的有關規定;

    (10) 掌握重點領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要求;

    (11) 熟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加強空間管制、總量管控和環境準入的有關規定。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

    (1) 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

    (2) 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中類別確定的原則規定;

    (3) 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中環境敏感區的規定。

    2.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填報)與報批(備案)

    (1) 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的有關法律規定;

    (2) 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總體要求和具體編制要求;

    (3) 了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4) 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時間的有關規定;

    (5) 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報批和重新審核的有關規定;

    (6) 熟悉環境影響評價管理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界定的有關規定;

    (7) 了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有關規定;

    (8) 熟悉加強涉及自然保護區建設項目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9) 熟悉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工作中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要求;

    (10) 了解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監管的有關規定;

    (11) 了解生產和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12) 了解生產和使用含汞產品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13) 熟悉加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的有關要求;

    (14) 熟悉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有關要求。

    3.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1) 熟悉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原則;

    (2) 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應當重點審查的內容;

    (3) 掌握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作出不予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決定的情形;

    (4) 熟悉“未批先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有關要求。

    4.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

    (1) 熟悉環境影響后評價的概念;

    (2) 掌握建設項目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情形;

    (3) 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應包括的內容;

    (4) 熟悉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的時限要求。

    5.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

    (1) 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嚴重質量問題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2) 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主體的有關規定;

    (3) 了解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

    (4) 熟悉編制單位建立和實施覆蓋環境影響評價全過程質量控制制度的有關規定;

    (5) 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質量問題和嚴重質量問題的具體情形;

    (6) 熟悉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失信行為的情形;

    (7) 了解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基本情況信息應當包括的內容;

    (8)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基本情況信息應當包括的內容。

    三、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 了解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的有關規定;

    (2) 熟悉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的有關規定;

    (3) 掌握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4) 掌握工業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5) 熟悉揚塵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6) 熟悉重污染天氣應對的有關規定;

    (7) 熟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惡臭氣體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8) 熟悉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的有關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 了解該法的適用范圍;

    (2) 熟悉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的原則和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3) 了解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的有關規定;

    (4) 熟悉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5) 掌握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的有關規定;

    (6) 掌握排污口設置的有關規定;

    (7) 掌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有關規定;

    (8) 掌握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的有關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 了解環境噪聲、環境噪聲污染、噪聲排放、噪聲敏感建筑物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含義;

    (2) 掌握工業噪聲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3) 熟悉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4) 掌握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5) 熟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 了解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及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利用的含義;

    (2) 熟悉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原則;

    (3) 熟悉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的有關規定;

    (4) 熟悉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法律義務的有關規定;

    (5) 熟悉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行為的有關規定;

    (6) 掌握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有關規定;

    (7) 掌握建設、關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有關規定;

    (8) 了解農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有關規定;

    (9) 熟悉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污染環境防治的有關規定;

    (10) 熟悉各類污泥污染環境防治的有關規定;

    (11) 熟悉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有關規定。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1) 了解土壤污染的含義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應當堅持的原則;

    (2) 了解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重點監測的建設用地地塊的范圍;

    (3) 掌握關于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防止土壤污染的有關規定;

    (4) 掌握企業事業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有關規定;

    (5) 掌握礦產資源開發區域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6) 熟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防止土壤污染的有關規定;

    (7) 熟悉農用地保護的有關規定;

    (8) 掌握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的有關規定;

    (9) 熟悉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內容;

    (10) 熟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和修復施工單位管理的有關規定;

    (11) 熟悉土壤污染責任人的義務;

    (12) 掌握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

    (13) 掌握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有關規定。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1) 了解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內水、濱海濕地、海洋功能區劃的含義以及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的條件;

    (2) 熟悉海洋生態保護的有關規定;

    (3) 掌握入海排污口的有關規定;

    (4) 掌握向海域排放廢液或廢水的有關規定;

    (5) 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有關規定;

    (6) 熟悉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有關規定。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 了解該法的適用范圍;

    (2) 熟悉核設施選址、建造、營運、退役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3) 了解開發利用或關閉鈾(釷)礦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4) 了解產生放射性廢液的單位排放或處理、貯存放射性廢液的有關規定;

    (5) 熟悉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處置方式及編制處置設施選址規劃的有關規定;

    (6) 了解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處理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有關規定。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1) 了解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2) 熟悉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時應采取的清潔生產措施。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1) 熟悉水資源開發利用中生態環境保護及水生生物保護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

    (2) 熟悉水功能區劃及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有關規定;

    (3) 熟悉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的有關規定;

    (4) 掌握設置、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有關規定;

    (5) 熟悉水資源、水域和水工程保護中禁止類和許可類活動的有關規定。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熟悉沙化土地范圍內從事開發建設活動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管理的有關規定。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熟悉基本草原保護的有關規定。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了解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活動的有關規定。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 了解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有關規定;

    (2) 熟悉禁止毀林開墾、開采等行為的有關規定;

    (3) 熟悉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的規定。

    (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1) 了解該法的適用范圍;

    (2) 熟悉在魚、蝦、蟹洄游通道建閘、筑壩的有關規定。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 熟悉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地區;

    (2) 了解關閉礦山的有關規定;

    (3) 掌握礦產資源開采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 了解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有關規定;

    (2) 熟悉保護耕地的有關規定;

    (3) 掌握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

    (4) 掌握非農業建設占用土地的有關規定。

    (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 了解該法的適用范圍;

    (2) 了解野生動物分類分級保護的有關規定;

    (3) 熟悉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調查、監測和評估的內容;

    (4) 熟悉野生動物保護的有關規定。

    (十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1) 熟悉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的有關規定;

    (2) 掌握在河道管理范圍和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生產活動或排污的有關規定。

    (十九)《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 掌握自然保護區功能區劃分及保護的規定;

    (2) 掌握自然保護區內禁止行為的有關規定;

    (3) 掌握內部未分區的自然保護區按照核心區和緩沖區管理的規定。

    (二十)《風景名勝區條例》

    熟悉風景名勝區保護的有關規定。

    (二十一)《土地復墾條例》

    (1) 熟悉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復墾的原則;

    (2) 了解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的損毀土地范圍;

    (3) 掌握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保護土壤質量與生態環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有關規定。

    (二十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1) 熟悉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規定;

    (2) 熟悉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貯存、處置設施選址的有關規定。

    (二十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1) 熟悉危險化學品的法律定義;

    (2) 了解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有關規定;

    (3) 掌握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選址的有關規定。

    (二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1) 熟悉建設各類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應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2) 掌握禁止興建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規定。

    (二十五)《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1) 掌握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的有關規定;

    (2) 了解海洋工程拆除、棄置或者改作他用的有關規定;

    (3) 熟悉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十六)《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1) 掌握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區域的有關規定;

    (2) 熟悉優化項目選址、合理布置養殖場區的有關規定;

    (3) 熟悉畜禽糞便、污水綜合利用的有關規定;

    (4) 熟悉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的有關規定。

    (二十七)《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1) 了解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含義及條例適用范圍;

    (2) 熟悉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使用單位防止或者減少消耗臭氧層物質泄漏和排放的有關規定。

    四、環境政策

    (一)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

    (1) 掌握生態保護紅線的含義;

    (2) 了解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有關要求。

    (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

    (1) 了解重要生態功能區的類型和生態功能保護區的級別;

    (2) 熟悉對生態功能保護區采取的保護措施;

    (3) 熟悉重點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三)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

    (1) 了解主體功能區的劃分;

    (2) 熟悉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開發原則中關于保護自然的有關要求;

    (3) 熟悉國家層面主體功能區中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

    (4) 熟悉國家層面主體功能區中禁止開發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管制原則;

    (5) 熟悉國家主體功能區環境政策。

    (四)全國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

    (1) 熟悉全國海洋主體功能區的功能分區;

    (2) 了解內水和領海主體功能區限制開發區域管理的有關要求;

    (3) 熟悉內水和領海主體功能區禁止開發區域中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有關要求。

    (五)關于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

    了解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強化搬遷改造環保管理的有關規定。

    (六)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1) 熟悉列入該名錄的危險廢物的情形;

    (2) 熟悉危險廢物實行豁免管理的相關規定;

    (3) 了解對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的鑒別認定和管理規定;

    (4) 了解廢物代碼的構成。

    (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1) 了解污染地塊土壤治理和修復責任主體確定的有關規定;

    (2) 熟悉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中風險管控的有關規定。

    (八)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熟悉農用地土壤污染預防的有關規定。

    (九)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熟悉工礦用地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污染防控的有關規定。

    ——來源:《環評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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